发布日期:2023-05-25
随着清洁能源市场不断扩大,光伏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光伏用地也一直是光伏行业发展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关于光伏用地的常见问题,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钟京涛展开解答。
猪舍屋顶上能否铺设光伏发电板?若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何种手续?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表形态情况下,猪舍屋顶上能否铺设光伏发电板取决于猪舍的建筑结构质量和权利完整状况,与之产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猪舍所有权人。猪舍所有权人是所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其依法履行合理用地的法定义务。
但也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猪舍是依法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在猪舍屋顶铺设光伏发电板。
二是如果猪舍是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猪舍建设人不享有合法权利,在清理查处违法用地时该猪舍存在随时被拆除的风险。
三是如果猪舍是按设施农用地政策建设的,那么该猪舍应按设施农用地有关管理政策、用地协议等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猪舍不再使用时,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复垦义务。因此,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的猪舍屋顶上铺设光伏发电板,要考虑是否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期限等因素。如果利用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建设猪舍后变相建光伏项目,以规避有关用地管理政策,那么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光伏项目配套升压站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明确规定,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文件对此也明确规定,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企业拟建一“农光互补”项目,下面大棚种植香菇,上面光伏发电,占用一般耕地,能否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光伏用地中的农光互补项目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也就不可能按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也就是说,今后光伏项目用地包括其中的光伏方阵用地,均不得再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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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一)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二)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用地监管
(一)部门协同。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与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用地日常监管与执法。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