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日前,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通知2023年度采暖季执行

《通知》明确,热电联产供热非居民采暖价格由办公用房按30.40元/㎡,生产及经营用房32.20元/㎡改为31.30元/m²天然气锅炉供热非居民采暖价格由办公用房32.00元/㎡,生产及经营用房34.00元/㎡改为33.30元/m²(按建筑面积计算)



竞秀区、莲池区发改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城市综

管理执法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原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以及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主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及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热电联产供热

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00元/m²。

非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31.30元/m²。

)天然气锅炉供热

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00元/m²。

非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33.30元/m²。

)高层住宅

设置电梯和消防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扣减5%计费。


二、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优惠政策。对低保户、特困职工及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集中供热、其他模式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3.50元/m²收取;天然气锅炉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m²收取。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上述价格为以热电联产、天然气锅炉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电锅炉采暖供热方式参照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执行。

)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市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对擅自定价、提价和降低供热质量变相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度采暖季执行。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2022年度供热价格相关政策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保发改能价〔2022〕982号

竞秀区、莲池区发改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要求,由于国际、国内煤炭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供热企业成本逐年升高,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压力,保障采暖季安全可靠供热,并依法进行了成本监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居民供热执行现行价格不变。现将主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热电联产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0.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6.40元/㎡调整为30.4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20元/㎡调整为32.20元/㎡。

(二)天然气锅炉供热

居民住宅:在去年基础上保持不变,按建筑面积22.00元/㎡。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

生产及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高层建筑

设置电梯和消防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扣减5%计费。


二、优惠政策

(一)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优惠政策。根据《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对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集中供热、其他模式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3.50元/㎡收取;天然气锅炉供热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收取。

(二)对节能建筑实行热价优惠政策。对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且在运行中实现了节能50%及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取得相应资质的部门认定后,按现行热价的10%优惠。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上述价格为以热电联产、天然气锅炉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其他供热方式的供热价格参照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执行。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公司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市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对擅自定价、提价和降低供热质量变相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四)供热时限、质量标准按《保定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2023年度采暖季。此前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