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22年9月7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
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发挥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模式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义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近年来,部分地方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了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还存在着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二、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对于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切实降低能耗水平。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项目,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规模效应。
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三、规范有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二)组织采购。公共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六)后期评估。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四、切实保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二)强化示范引领。省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总结已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共机构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选取一批节能空间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评价考核,突出鼓励导向。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相关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答: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碳达峰、碳中和“1+N”系列顶层设计文件,多处明确提到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能源托管等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指出“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明确“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近年来,各级公共机构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节能改造方面资金紧张,亟需引入社会资本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去年9月,肖捷国务委员在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仍存在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公共机构作为用能市场需求侧,用能规律、运行稳定、节能潜力巨大。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降低财政资金投入,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但许多地方和部门也反映,因为缺少国家层面相应政策支撑,推动能源费用托管面临政策堵点难点,热切盼望相应政策尽快出台。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通过引入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减碳改造,提高公共机构用电、用气、用水等设施设备能效水平,切实降低能源资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二是有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以专业化能源托管团队为基础,运用绿色低碳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提升公共机构节能专业化水平,改变公共机构长期以来“重建设、轻运维、缺管理”的局面。
三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市场化方式促使公共机构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降低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挖掘公共机构有效需求,以合理利润激发市场活力,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实现公共机构和市场主体互惠共赢。
答:《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能源费用托管的概念,强调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阐明了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形势背景和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部分提出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强调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确保措施精准有效。
第三部分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坚持实践导向,在总结提炼部分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规定了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等8个环节,确保全流程、易操作。
第四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做好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实,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答:《意见》准确把握公共机构用能特点,突出能源费用托管这一比较适合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能源费用包干方式,规避了节能量认定分歧、效益分享争议等风险。《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问题较多的政府采购、托管期限、费用支付等环节,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一是强调前期评估的重要作用,通过能源审计摸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底数,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确定能源基准,明确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认定方式,提炼形成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并且要经过全面评估。
二是明确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要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一般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作为最高限价,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
三是提出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采购时间最长三年的难题,并明确合同格式的参考依据。
四是厘清了费用结算问题,从预算保障和经费列支两方面切入,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解决预算来源问题,将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解决支付问题,打通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答:一是加大宣贯力度。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开展政策解读、示范案例征集等宣贯工作,引导公共机构充分吸收《意见》内容。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教科文卫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要求各地把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能源资源评价考核,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托管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推广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案例,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