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15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5]43号
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供热运行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中心城区(含富拉尔基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用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5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26.00元(含税价)。
二、供工业企业和经营单位用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0.00元(含税价)。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自供为主)对外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23.00元。
四、供低保户用热价格,按调整后价格执行。由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热费原补贴标准不变,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发[2004]1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凡楼房设有生活用水的水加压设备的单位,在收取热费时仍按建筑面积每年度每平方米收取上水加压费1.00元。自来水公司已经接管的泵站不再向用户收费,其他泵站谁泵水谁收费谁负责管理;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的,由委托方给代收方3%的手续费。
六、计价依据以热用户产权证照上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为计价单位,并逐步实现以套内使用面积为计价单位。
七、此次调整的价格,包括煤、电、运费的上涨以及供热温度的提高和增加室内采暖系统维修服务等涨价因素(均已计入成本)。
八、经营性热用户的建筑超高及供热标准等其他有关供热事宜,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执行。
九、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区有供热资质的18家供热企业执行上述一、二条调整价格。
十、调价时间:从2005至2006年采暖期起执行。
十一、有关供热方面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