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承德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办法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证我市集中供热的稳定运行,对成市政[1995]74号《承德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修改如下:

一、所有热用户一律按建筑面积核定取暖费。
        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
        非居民住宅建筑高度3米及以下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计价。超过3米者按高度系数调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19元/建筑面积(平方米)*[超高高度(米)*1/3+1]
二、热用户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鉴定供热付款合同书,并按以下方式结算:
        1、凡单位用房、职工住宅楼和营业场所的取暖费,由供热经营单位依据供热付款合同书向房屋产权单位全额直接结算。房改房屋出售后,取暖费结算方式不变。
        2、除第二条第1款范围之外的,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的住宅取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结算,其中居民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向供热经营单位交纳,其余9元由居民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供热经营单位根据各单位补助标准开据报销凭证。
        3、个体工商者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的住宅取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由居民个人全额直接向供热经营单位交纳。
        4、中、小学校现在用于教学的房屋取暖费(不含教工住宅楼和出租、营业用房),优惠取暖费全额的30%,其余70%由学校直接向供热单位结算。
        5、驻军用房的取暖费(不含家属住宅楼和出租、营业用房),优惠取暖费全额的20%,其余80%由驻军直接向供热经营单位结算。
        6、对下列时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只限本人和遗孀)减收取暖费;1949年9月30日以前减收个人部分10%;1945年9月2日以前减收个人部分20%;1937年7月6日以前减收个人部分30%。
        7、对没有经济收入的 寡、孤独的热用户,由民政部门出据证明,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三、蒸汽用户按蒸汽用量和双方协议计量收费。
四、所有热用户一律执行先交费后供热的原则。于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前一次性或分期向供热经营单位交纳一个供暖期的取暖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拒交。对不能按期交纳者,从11月1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金5/1000。
五、新建住宅楼要求供热的,其取暖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按标准缴纳后,方可供热。待配齐住户,再按供热协议移交供热经营单位。
六、用热单位或个人凡有搬迁、更名、扩建房屋、张号变更及房屋产权转移等变化时,必须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时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七、凡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向供热经营单位缴纳管网配套费。否则,供热单位不予接网。
八、凡享受集中供热的单位,取暖费作如下列支:
工商企业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执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中列支。
九、供热收费除向产权单位或居民用户直接结算外,亦可由银行办理委托收费。
十、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减免或缓交取暖费。对不按期交纳或拒不交纳取暖费的单位或个人,供热经营单位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并通过法律程序迫缴所欠费用。对拒交取暖费或阻碍收缴取暖费工作,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十一、本办法只适用于热力总公司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和蒸汽用户,不包括区域锅炉房供热的用户。
十二、此办法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原收费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以此办法为准。